3.1 一般规定


3.1.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。
3.1.2 交通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其负荷性质、用电容量、工艺流程特点以及当地供电条件,合理确定设计方案。
3.1.3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所处工程的特点、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,适当考虑远期发展。
3.1.4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052及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的有关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3. 1.3 由于交通建筑的规模往往会不断发展、扩大,因此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要适当考虑5年以上的发展需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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